是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进行调查清理。
一、环境评价证书是什么
环境评价证书是环境保护部门发给企业证明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文件。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处置违章建筑,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报告,或者重新批准或者申请重新审查环境影响报告、报告,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二、不动产登记该给谁管理
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不动产登记薄是记载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由登记机构管理。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三、征地批复办理程序
首先需要拟定征地方案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审查、报批及批准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征地方案公告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实施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征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向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支付有关费用,落实人员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方案。清理土地和实施征地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组织实施征地和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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