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拥有用于本单位员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或单位已实际合法租用三年以上;
(二)单位管理人员和录(聘)用人员10人以上或者依据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录(聘)用高校毕业生达3人以上,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本规范明确的出生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户申请(介绍信);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用于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房屋产权证或单位已实际合法租用3年以上租赁合同;
(四)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劳动保障交纳凭证;
(五)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居民身份证;
(六)本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2、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设立单位集体户,用于符合出家条件的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3、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供学生集中住宿的合法固定住所;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大中专院校申请设立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户申请(介绍信);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
(四)提供学生集中住宿的房屋产权证;
(五)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4、本市依法设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市辖区、县城区范围内一般只设立一个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
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应当向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户申请(介绍信);
(二)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三)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一)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单位引进的、已签订录(聘)用合同的人才或者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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