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企业不幸面临延期交付房产达半年的危机局面,那么这一问题无疑将被界定为严重的合同违约行为。在此种特殊情况之下,购房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是要求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还是选择行使解除合同的法律权利,并进一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损失的诉求。
值得特别提醒的是,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和裁量,如果在双方签署合同时已经有了明确的约定,则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反之,若未对此进行任何规定,通常会依据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来进行裁定。因此,作为购房者,当您遇到此类状况时,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可能具有实效性的法律手段来应对:
首先,您可以尝试通过与开发企业进行谈判或者协商的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共同商讨出一个符合公平原则的赔偿协议,以此来保障您个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倘若协商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您可以事先准备好完备的起诉书以及充分的证据材料,然后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申请,以捍卫自己的权益。当然,您同样享有无需经过协商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进行公正裁决的权利,让开发商为其不履行合约义务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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