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篇关于农村分户要求的摘要。根据要求,分户的成年人需要具有经济独立能力,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不具有单独的户口,不与户主共同居住,拥有独立的住房,并明确门、户、牌住址,乡、村、组对分户的同意证明也是必需的。如果确实需要分户,还需要提供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
1.成年人且具有经济独立能力;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不具有单独的户口;
3.不与户主共同居住,拥有独立的住房,并明确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对分户的同意证明。如确实需要分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
乡、村、组同意分户需要哪些证明?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乡、村、组同意分户需要提供以下证明:
1.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是土地所有权的证明,证明土地归谁所有,是分户的前提条件。
2. 家庭承包合同:这是土地承包的具体协议,明确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分配方式等细节。
3. 户口簿:证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分户的必要证明之一。
4. 身份证:证明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也是分户的必要证明之一。
5. 村规民约:村务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同意分户需要遵守村规民约。
6.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就分户问题作出的决议,是分户的必要证明之一。
只有满足以上证明条件,乡、村、组才能同意分户。同时,分户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自动终止,需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此外,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不具有单独的户口,不与户主共同居住,拥有独立的住房,并明确门、户、牌住址,乡、村、组对分户的同意证明,以及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明文件也是分户所必需的。分户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自动终止,需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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