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在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时间:2023-08-31 09:50:15 2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包括四种:一是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听力障碍或严重视力障碍;二是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三是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四是犯罪嫌疑人能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听力障碍或严重视力障碍;

2.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

3.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4.犯罪嫌疑人能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起诉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不起诉: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案件证据不足以认定有罪或者有罪情节较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 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理阶段认罪或者对起诉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罪认罚的;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审理阶段,对起诉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但未认罪或者对起诉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但愿意接受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并愿意接受人民检察院的强制治疗的。

综上所述,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理阶段认罪或者对起诉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罪认罚,或者在案件审理阶段,对起诉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但未认罪或者对起诉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但愿意接受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并愿意接受人民检察院的强制治疗的,可以被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理阶段认罪或对起诉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罪认罚或愿意接受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并愿意接受人民检察院的强制治疗时,可以被酌定不起诉。这一制度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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