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对受害者的影响
时间:2023-06-30 21:22:53 2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假释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道主义和人道情怀,有助于罪犯改造和社会和谐。同时,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罪犯,假释也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有助于减轻刑罚的执行压力和促进罪犯改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假释的意义在于,除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等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实际执行十分之三以上的刑罚之后,由于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且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之意的,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可以附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

假释有什么要求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解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其具体规定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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