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下堕胎的行为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丈夫不能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或妻一方有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妻子私自流产侵犯生育权吗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没有涉及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并且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有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选择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终止妊娠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
但为维护家庭和睦,妻子在流产前应寻求家人的意见,达成一致。
妻子单方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换言之,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子女,应由妇女本人决定。
当丈夫和妻子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理应保护弱势妻子的人身权利。
首先,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男性的生育权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
其次,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
最后,妻子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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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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