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妻子怀孕后监护人能否是丈夫
妻子怀孕后一般不会有监护人,也就无需讨论是否可以由丈夫担任监护人了,因为妻子是成年人,法律明确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监护。但如果妻子属于限制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是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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