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如何构成嫖娼?
时间:2023-04-28 19:52:08 4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卖淫嫖娼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嫖娼是古代官员的一种娱乐行为,但是为了保护女性的权益,此种行为在现代是明令禁止的,如购买的行为触犯了嫖娼罪,那么是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的,那么,根据规定,如何构成嫖娼?

卖淫嫖娼行为如何界定

一、首先卖淫嫖娼不是犯罪,只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

二、在劳教制度废除前:对于卖淫嫖娼,可以劳教6个月到2年!

199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里面明确提到“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其实就是劳教!

三、现在对嫖娼的处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在以前,第一次卖淫、嫖娼被抓的,一般处以罚款;再次被抓的,属于屡教不改,特别是对卖淫的,一般是处以6个月到2年的劳动教养。

现在没有劳动教养了。对于卖淫、嫖娼的,只能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卖淫嫖娼的认定

既可以现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只要经过合法的取证程序,最终调查核实的,没有在现场抓获照样可以认定。

五、到底什么是卖淫嫖娼?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在确定某民事主体实施了嫖娼行为之后,司法机关需要按照规定,对其加以惩处。且,此种案件,即使当事人不举报,公安机关在发现嫖娼现象之后,也是可以按照规定,对于施加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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