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属补助什么样的不能申请
(一)不可以享受遗属补助的情况主要包括:
1、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已经成年(年满18周岁)的;
2、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就业的;
5、死亡的;
6、参军的。
二、遗属补助申请条件
(一)当供养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被供养人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须达55周岁以上);
2、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被供养者;
3、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
4、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供养人死亡时,被供养人尚不符合以上条件,不能等到符合条件时再申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遗属的补偿项目
(一)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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