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二条对供应商如何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质疑问题作出了规定,即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立法目的
明确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和形式。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可以提出质疑,是体现供应商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一项重要规定。为了充分保障供应商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同时也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质疑的权利,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和范围、时限和形式,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供应商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质疑问题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质疑的范围。
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范围很广,供应商对这些事项如有疑问,都可以进行询问。但是,供应商如要提出质疑,就必须按照本法规定执行和接受约束,供应商也应当承担质疑的相关责任,否则,就会给政府采购活动进程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按照本法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只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等三个方面的事项。这些事项,对于供应商来说至关重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供应商的高度重视。因此,本法将提出质疑的范围限制在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内,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对有效、及时解决争议比较有利。
2.质疑的条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供应商可能会比较随意地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等事项,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就会使采购人承担过重的工作量。因此,本法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就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如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与质疑供应商没有关系,或者供应商没有提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供应商不宜提出质疑;同事同理,采购人可以不受理这种情况的质疑。需要注意的是,提出质疑是供应商的一项法定权利,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即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就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质疑的时限。
政府采购活动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供应商如果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就应当及时提出质疑。否则,就可能给采购过程的连续性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本法规定,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否则,采购人可以不接受质疑。
4.质疑的形式。
按照本法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如采用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采购人可不予书面答复。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本法关于供应商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质疑问题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采购人不得拒绝答复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无论是政府采购活动正在进行,还是政府采购活动结束以后,都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不得以采购活动正在进行或者已经结束等理由拒绝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2.供应商提出质疑的环节,应当是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
3.供应商提出质疑时,要注意在有效时间内提出,超过法律规定时间,将会影响质疑答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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