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政府采购中提出质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询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因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交易结果等原因造成权益损害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或采购机构提出疑问。
采购文件可要求供应商在法定查询期内一次对同一采购程序提出查询。第十一条提出质询的供方(以下简称质询供方)为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供方。
潜在供应商依法取得可疑采购单据的,可以查询该单据。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自取得采购文件之日起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规定,包括下列含义:。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这是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无权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的,经协商一致,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这是买方和供应商的法定义务。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政府采购合同一旦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采购人和供应商都有义务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全文61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