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劳动争议和债务关系问题
时间:2023-05-07 16:11:07 4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告张平曾是原告**酒店所雇用的酒店部经理。在此期间,被告为原告代销了几张消费卡,部分消费卡未能与原告结算。此外,被告签署了5份消费账单,并承诺将其记入其账户。后来由于矛盾,双方未能结算,故原告催告被告结算,但日后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消费卡20万元,支付5张消费单5000元,处理意见:本案审理期间,认为本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消费卡销售金额纠纷部分以劳动合同关系为基础,劳动部门尚未解决和仲裁,不属于本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的;被告签署的5000元是被告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可以处理这部分纠纷。但在程序上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案件应当判决,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可以以判决的形式处理。我们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消费费的主张,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消费卡的主张

第二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消费卡纠纷不属于法律直接受理的范围,是本案诉讼请求的主体。虽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消费债务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由法院审理,但只是债权的一小部分。本案的处理方式应根据主要诉讼请求确定,驳回原告诉讼

第三意见:裁定驳回原告消费卡20万元的诉讼请求,裁定生效后,原告要求赔偿5000元,应当有判决支持。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分析:

一般来说,案件只能由双方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引起。然而,在实践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许多法律关系。当纠纷发生时,原告往往为了解决双方的矛盾而将所有纠纷集中在一起,或认为双方实际上存在法律关系,并将其全部纳入一项申诉中,可以受理,是因为申诉陈述相对简单,或者从原告提供的材料看不出各种法律关系的结合。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很难操作,程序法和实体法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的规定,认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驳回原告起诉的诉讼。它是针对不符合法律条件的起诉。立案后、审判终结前,适用程序法上的裁定法律文书解决当事人的诉权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的条件是: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认为二审、再审不应当受理的,只能发回再审,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是指人民法院因一方当事人的实体请求在实体法上没有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通过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驳回另一方当事人的实体请求,包括拒绝全部或部分索赔。事实上,当事人的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了否定性评价。适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依据各项实体性法律法规,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消费卡部分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尚未结算,劳工部也没有对此进行仲裁。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因此,原告在这部分纠纷中不具有起诉权,如果只应起诉,则应驳回起诉程序,法院不应实质性审理这部分纠纷。双方签订的5000元是基于平等主体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部分消费令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由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根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消费款

其次,如何处理同一案件涉及多种法律关系

一般来说,同一案件只有一种法律关系。立案审查中发现的,一般要求原告单独起诉。但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一个案件存在多种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如果采纳第一意见,法院实际上取消了原告的胜诉权,而不是原告的起诉权,用程序法来解决案件的实质性问题,逻辑上很混乱。原告仅就本部分提起诉讼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如果原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仍有权在适当的时候起诉。如双方结算或劳动管理部门仲裁后,原告仍可以就该纠纷提起诉讼,仍有胜诉的可能。但是,如果适用判决驳回原告对消费卡纠纷的诉讼请求,是没有道理的。此时,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很难再提起诉讼。事实上,法院未经实体审理就取消了原告的胜诉权,有悖于程序和实体的公平正义

但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对部分消费欠款的原诉讼权利被非法剥夺,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但因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混淆,剥夺这部分诉权是不合理的

第三种意见可以使原告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是,暂时无权就消费卡纠纷提起诉讼,与上诉的另一方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庭不应该审理。如果将来时机成熟,原告可以依法行使起诉权。本案适用驳回原告因消费卡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则。原告有异议的,可以充分行使诉权和上诉权,使原告穷尽救济手段。裁决生效后,双方应当对消费欠费进行实质性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在具体操作中,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驳回原告诉讼的裁定中是否列明相关诉讼费用。对于这部分诉讼请求,原告支付了相关诉讼费用,因不在法院受理范围内,故法院判决驳回起诉。笔者认为,由于本案存在两种法律关系,被驳回案件的受理费用应由原告承担,超出部分的诉讼费用应在二审判决生效后根据二审结果确定,如果二审维持,剩余的诉讼费用应当返还原告。如果是二审指定审判,诉讼费用将在随后的实体判决中决定承担责任。二是审判限制。民事案件作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都有相应的审理限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先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将有上诉期和二审期。笔者认为,这一期限应当从审判期限中扣除。在实践中,这类案件一般采用普通程序审理,防止超期审理。三是提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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