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约定仲裁管辖。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不动产专属管辖中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涉及到房屋权利确认、分割等物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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