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融资的办理条件有哪些风险
时间:2023-03-14 09:31:07 2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私募基金外包事项所涉风险有:(一)特殊风险具体风险应由管理人根据私募基金的特殊性阐明(二)一般风险1、资金损失风险2、基金运营风险3、流动性风险4、募集失败风险5、投资标的风险(适用于股权类)6、税收风险7、其他风险

一、风险存在的原因

在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制度下,私募基金存在诸多风险在所难免。我国私募基金依存于一个不规范的证券市场中,私募基金利用这些制度上的缺陷,在一级,二级市场上进行大规模的套利,损害了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我国的金融市场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法律环境不健全,监管不完善,市场运行并未实现透明化,致使私募基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现象普遍存在。

1、政治风险

一国或地区的经济基础决定政治,但是其政治的急剧变化,也将不可避免的影响到该国或地区的经济政策的变化,从而构成市场的政治风险。这种政治风险主要影响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投资收益预期,导致证券市场价格的急剧波动,进而影响到基金的收益。

2、政策风险

在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行中,根据发展的宏观经济目标,政府将运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这些政策的出台对国民经济及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从而影响股市的价格,影响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当中央银行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时,将导致股市萎缩,入市资金减少,股市不振,私募基金的投资环境严峻;当中央银行实行积极的货币政策时,大量资金涌入股市,股市大热,从而私募基金的投资环境大好。

3、法律风险

私募基金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其未确立法律地位所带来的风险。私募基金的发展受到法律环境的制约,对于己经以各种方式大量存在的私募基金来说,它们仍然处在法律的边缘地带,它们的地位得不到承认,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4、信用风险

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与公募基金相比具有隐蔽性,国际上一般都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没有严格的限制,这就造成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利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没有外在约束机制的情况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机本性,可能会让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拥有的信息优势谋求自身的利益。当基金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会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5、操作风险

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和受政府监管力度不够,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损害股东权益等行为。不少私募基金公司缺乏监督,也没有一定的内控机制,其操作手法往往以“做庄”为主,操纵股价。

二、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交易结构以及资金流动

契约型基金是基于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通过签订三方契约形成的集合自益信托法律关系。其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务中引起热议的最主要原因在于:与较为成熟的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比,契约型基金不依托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例如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所谓的基金(在现行的法规、规章下)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

(1)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三方基金合同,通过合同设立非法律主体的专项契约型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基于合同享有投资收益。

(2)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进行管理,履行包括募集资金、确定投资方向、对管理的基金财产分别管理等职责。同时,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3)基金托管人为有基金综合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称开立托管账户。由于商业银行对契约型基金能否以基金名义开设托管账户在实践中还有分歧,因此,实践中多由证券公司担任契约型基金托管人。在这一过程中,托管人向目标公司发放资金,并收取托管费用。

(4)契约型基金区别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私募基金的核心特征在于:在基金与目标公司之间,没有独立的特殊项目机构(SPV)。基金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此,将由基金管理人直接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对目标公司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股、债转股等形式进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将成为目标公司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当然,实质意义上,基金管理人属于股权代持,实际股东应为基金(严格来讲,实际股东是各个基金投资者)。

(5)在股权投资的风险控制上,契约型基金与其他私募基金并无不同,可以采取管理层回购、原始股东股权质押、股权对赌等多元化的方式控制风险。

(6)在实践中,由于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时管理多个基金,或以契约型基金对其他基金进行再投资,因此,契约型私募基金还可以嵌套有限合伙制基金或信托制基金,简要交易结构如图。当然,这种嵌套型私募基金运作更有待于未来的私募投资实践。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做哪些工作?

1、明确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2、确立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具备专业能力,并能够识别和承担风险的,也被视为合格投资者。

3、明确私募基金的募资规则。具体包括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资,不得承诺本金不损或承诺最低收益,须对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进行评估,须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选择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等。

4、规范投资运作行为。具体包括:须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依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或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等。

5、确立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机构,不强制其加入基金业协会;对其从业人员,不要求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对创业投资基金,《办法》设专章进行特别规定,强调基金业协会对其采取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差异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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