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审批、工龄认定告知程序
一、退休条件
(一)退休年龄(政策依据《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文)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据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缴费情况(政策依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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