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是指在他人胁迫下犯罪的人,其主观上并不愿意犯罪,被迫实施犯罪是受胁迫的结果。在共同犯罪中,胁从犯的作用较小,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判断一个人是否为胁从犯,需要考虑其被胁迫参加犯罪和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
在他人胁迫下犯罪被视为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犯罪行为发生,也只属于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有什么特点
1、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中的主犯和从犯,虽然作用有所不同,但从主观上来说都是自觉自愿地参加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都居于主动地位。而胁从犯的特殊之处就在于是被动地参加犯罪。胁从犯本来没有犯罪意图,因为遭受他人的威胁强迫,为了避免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伤害或不利,不得不实施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乃是受胁迫的结果,其主观上不愿意犯罪,或者说实施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意愿,其参与犯罪具有一定的消极性;
2、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呈现出递减趋势。胁从犯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仅仅在于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更重要的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比较小。胁从犯就是依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划分出的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应当小于主犯和从犯;
3、胁从犯两个特征之间的关系。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这是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起较小作用,这是胁从犯的法律特征。胁从犯的认定应当坚持这两个标准的统一,即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否遭受他人胁迫,而且还要衡量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只有行为人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时,才能说行为人是胁从犯。
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如何划分?
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对于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划分:
1. 胁从犯的主观故意:胁从犯应当具有与主犯相同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胁从犯的主观故意小于主犯,那么在共同犯罪中,胁从犯的作用相对较小。
2. 胁从犯的实行行为: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与主犯基本相当。如果胁从犯的实行行为小于主犯,那么在共同犯罪中,胁从犯的作用也相对较小。
3. 胁从犯与主犯的分工:共同犯罪中,主犯通常负责组织、指挥或者直接实施主要行为,而胁从犯则负责协助主犯实施次要或者辅助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胁从犯的作用相对较小,但并非完全没有作用。
4. 胁从犯的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如果胁从犯有悔罪表现,即在受到追诉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这个角度来说,胁从犯的作用相对较大,因为悔罪表现说明其主观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可以综合考虑主观故意、实行行为、分工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划分。在司法审判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
总之,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他人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其特点主要表现在:1. 被胁迫参加犯罪是胁从犯的本质特征;2. 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起较小作用是胁从犯的法律特征;3. 胁从犯的认定应当坚持主观故意与行为人作用两个标准的统一。在司法审判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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