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的权利救济途径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08:42:26 1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对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的行政行为。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1、被征地土地的用途(征收后的用途);

2、被征土地的位置;

3、此次实施征地初步拟订的补偿标准;

4、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征地决定具有物权设立效力。征地决定一经作出并公告,国有土地所有权即宣告设立,原集体土地权利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有权、使用权)同时灭失,转化为补偿安置请求权(债权)。

律师补充: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法律赋予被征地农民一系列权利:

(1)知情权;

(2)被征地农民对调整结果的确认权;

(3)申请听证权;

(4)法律救济权;

(5)获得补偿权;

(6)拒绝履行政令权;

(7)恢复耕种权;

(8)监督举报权。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无权对后续行为和征地决定提起诉讼,只能请求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果对后续行为和征地决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同时,引导其提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同时,对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尽快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切实解决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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