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消灭,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而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等。出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为他人收养,父母不能行使的原因消灭,撤销无行为能力的宣告等。
判决终止监护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判决终止监护关系的情形如下: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终止监护关系的其他情形,主要指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故意犯罪外,确有悔改表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根据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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