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可以取消继承人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不仅可以通过设立遗嘱改变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份额,还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将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公民立遗嘱时,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否则,遗嘱无效。未成年法定继承人被遗嘱剥夺继承权,无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可以依法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如有必要,也可适当多分一部分遗产。所谓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死亡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预作处分,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在其死后生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这种处分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老人、妇女、儿童、胎儿及残疾人和无生活来源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籍,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全文74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