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被撤销假释后,其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限能否折抵刑期。
缓刑罪犯被撤销缓刑的,其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折抵刑期。因假释和缓刑罪犯在考验期限内遵守的规定毫无差异,缓刑考验期限不能折抵刑期,所以假释罪犯被撤销假释的,其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限也不应予以折抵刑期。
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被撤销假释后,已经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能否折抵。
罪犯从假释之日起即开始执行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罪犯被撤销假释后,其已经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应当予以折抵数罪并罚时或者收监执行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刑法》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全文6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