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延安这片土地上,如果律师在案件审查以及与犯罪嫌疑人面谈过程中遭受到了任何形式的阻碍,那么他们可以尝试采取以下几个具体步骤:
首先,作为律师有责任与负责办理该案件的有关部门展开积极有效的沟通交流,以期查明导致这种困境的具体原因,并且尽可能地寻找可能的解决方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拥有查阅、摘抄、复印被起诉人的案卷材料以及与其会面交流的合法权益。
其次,如果无法通过直接沟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律师可以向延安市律师协会或者陕西省律师协会提交相关报告,以此来寻求专业的帮助和指导。
再次,如果前述两种方法均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律师可以选择向延安市司法局或者陕西省司法厅提出正式投诉,请求这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维护其合理的执业权力。
第四,若以上所有措施都无法解决问题,律师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期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司法行政机关能够切实履行其法定职责。
最后,律师也可以考虑向当地人民检察院反映实际情况,请求检察院依法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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