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09:23:37 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特定的局外人,必须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交。二年后,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经审理发现法官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行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必须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上一级人民法院必须有法定的再审理由:

①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

新证据:

(一)审判结束前,有审判后发现的客观证据。

(二)在原审判结束前已经发现,但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或者提供的证据由于客观原因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和检查记录的人重新鉴定,检查并推翻了原结论的证据。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⑤审理本案所需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不予调查收集的

⑥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明确错误。

“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

(1)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一致

(2)民事责任的确定明显违背当事人的约定或当事人的意愿法律规定(3)适用已过期或尚未实施的法律(4)违反法律追溯性规定(5)违反适用的法律规则(6)明显违背立法初衷⑦违反法律法规和错误管辖

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违反专属管辖权、特别管辖权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裁定为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79条⑧司法机构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官没有回避

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不代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原因不参加诉讼的

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

如果法官不允许当事人在原审审理期间行使辩论权,或因未送达起诉书副本或上诉书副本而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但是,除依法判决、裁定的案件外,应当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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