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由此可见自首主体即为实施犯罪的主体。因此,犯罪单位也可以成立自首。可以的,但需要证人作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百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度的,可以免除处罚。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4、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问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答;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一、单位自首要符合什么条件
认定单位自首,关键是看该自首行为是否是出于犯罪单位的意志,以及投案人能否代表犯罪单位。单位自首须具备下列要件:
1、主动投案,即犯罪单位在犯罪以后,归案之前,主动向有关机关报案。由于犯罪单位本身无法投案,因此,犯罪单位主动投案只能由代表单位的自然人进行。
2、主动投案的行为必须是出于单位的意志。单位意志是指,经犯罪单位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或者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并且向有关机关投案。如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即可以代表单位的意志。
3、如实供述罪行。代表犯罪单位主动投案的被委派人或者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必须将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实交代,而不是仅交代部分罪行或者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的自然人自身的罪行。
4、我国刑法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款大多数实行“双罚制”,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同时对单位处罚金,但也有少数条款实行的是“单罚制”即只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判处刑罚,对单位不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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