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在逃后自首的,不会对已经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重新计算拘留时间。拘留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十七天,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要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揭发同案犯行为时,自首与立功竞合的情形
1、对揭发同案犯的行为性质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2、在司法实践情形中,如果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事后又主动供述自己参与这一犯罪的,究竟认定为自首还是立功就是一个问题。
3、比如,黄某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在侦查过程中,主动检举揭发本村的李某与孙某实施的抢劫行为,根据黄某提供的线索顺利抓获李某与孙某。在未审讯前,黄某又承认自己也参与了该抢劫,事后被查证属实。在本案中,黄某有检举揭发同案犯,从而使得案件得以顺利侦破,其立功性表现的较为突出。同时,黄某又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事实,也符合特别自首的认定标准。
4、在这一竞合情形之下,自首与立功如何进行选择就必须作出明确的决断。
当自首和立功存在竞合时,这对于刑事审判案件中审判人员对于自首和立功的选择,带来了困难。虽然,在自首与立功发生竞合的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符合了自首与立功的构成要件,此时我们无论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自首还是立功,原则上都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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