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规定规范的是混合担保情形下,物保与人保在实现债权时的先后顺序,当物保是债务人提供时,如果双方对实现顺序有约定则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应当优先就物保实现债权。当物保是第三人提供时,则物保与人保平等对待,有债权人选择实现顺序。
混合担保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392条是有关混合担保规则的体系化规定。在理论和制度逻辑上,混合担保情形下的债权人如何行使其担保权益,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法律没有理由干预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哪个担保权益。对混合担保规则的解释在我国的理论和实务上一直存在争议。解释混合担保规则的基础是要构造混合担保规则的解释平台,以统一对混合担保的认识和制度要素。混合担保规则的核心问题为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的问题。以如何实现债权为中心,混合担保规则构造了债权人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自物担保物权实现在先和债权人自主决定实现债权的规则,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以此为基础,混合担保规则区分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和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相应构造担保人承担补充责任和向债务人求偿的制度,或者以各担保人分别承担责任、向债务人求偿及担保人相互间的求偿的制度,以为缓和各担保人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利益冲突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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