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3-02-09 14:20:40 3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解释》的规定和大型汇编作品的出版的特点,出版者在以下环节上要严格把关:

一是出版行为的授权。一定要有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著作权是多人的,要有全体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

二是稿件的来源。要对稿件的形成、汇编者、原作品、原作有一定的了解,尤其要注意汇编作品和原作的关系,汇编者是否与原作者就使用原作达成协议,包括其中的稿酬问题等。

三是作品的署名。作品的署名,要实事求是,要有主编单位和主编的书面授权。对于其他署名,也要有书面授权。对于大型汇编作品的署名,如果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出版者也应索要有关的会议纪要。

这几个环节是决定出版物是否涉及侵权的重要环节。由于举证责任倒置,出版者要对其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前述三个环节的合理注意义务,出版者必须有一定证明力的文字材料,予以证明。尤其像前面提到的两起案件,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一旦出版物涉及侵权,出版者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责任。基于此,笔者建议:出版者对大型汇编作品的出版建立书稿档案制度,详细记载上述环节中合理注意义务的内容;为确保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将合理注意义务与三审制结合起来,对每一审次都提出相应要求。

一、汇编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具有双重性。

1、如果汇编对象是作品,则汇编对象的著作权仍归其原著作权人享有,不因汇编行为而导致权利归属转移。此时,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汇编对象的独创性;二是内容选择、结构编排的独创性。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也因此分为两部分:原作品著作权和汇编过程产生的著作权,其权利分别归属原著作权人和汇编人。他人如欲使用该汇编作品,必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汇编人双重许可,否则,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汇编人均可就其各自享有权利的内容起诉。但任何一方均只能就其创作的内容主张权利,而无权就对方创作的内容主张权利。

2、如果汇编对象不是作品,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或者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则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仅体现在汇编过程中,其著作权由汇编者完全享有。

二、汇编对象的选择和结构编排

1、内容选择。如果汇编者不加选择,把某一领域或某一时段的法律法规一网打尽,或者仅以发布机关不同作为选取标准,则该种选择没有独创性。如果汇编者按照自己对针对性、重要性、关联性的理解,从中选取特定的法律法规,则其选择具有独创性。

2、结构安排。如果汇编者仅仅按照生效时间顺序、拼音字母顺序、汉字笔画顺序进行编排,则其编排过程无独创性。如果汇编者按照自己的理解,在编排过程申体现自己的个性,则其编排过程具有独创性。

3、内容选择、结构编排的独创性,具备其一即可。即使另一方面无独创性,也不影响汇编作品整体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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