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主体即汇编人。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汇编作品就是作者把其他作者的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属于成型作品的某些数据和材料汇集到一起,从而呈现出新的作品。新作品的著作权归汇编者所有,但是在使用其他作品的过程中,不能侵犯原来作者的著作权。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新作品既是对已有作品的继承,又进行了某种程度上的创新,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属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汇编作品,是指通过对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等进行编排而形成的新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他人作品时,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委托作品是指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按照委托合同规定的有关事项进行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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