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区别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是:
(一)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三)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四)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五)在合同解释上,根据民法典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格式合同是否可以修改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平等协商而产生的协议,使用格式合同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和快捷,如果不允许对格式合同进行修改的话,对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的,所以,只要是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可对格式合同进行修改。
三、格式条款的常见表现形式
格式条款作为合同条款的一种,当然可以“合同书”的形式体现。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不像一般的“合同书”或合同条款样式。
很多人可能未必意识到这是一种“合同条款”(格式条款也是合同条款),但法律专业人员应该意识到。这些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包括:
(一)各种店堂告示如停车场展示牌上写着“车内物品丢失概不负责”,店铺招贴上写着“假一罚十”,柜台上贴着“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二)交易中的单据。例如,保险单、保管单、托运单、快递单等,上面都有格式条款。收费的小票、凭证上面都可能有格式条款。
(三)各种网站、软件、APP的用户条款、提示。用户在网站注册时,一般都会让用户点击表示“我已阅读并同意服务条款(或用户协议)”该服务条款或用户协议就是格式条款。网站上涉及具体权利义务的弹窗提示、通知、活动说明,也往往是格式条款。
(四)消费服务中的会员章程、会员制度、消费细则之类文件。这一类文件是双方签订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内容之般属于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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