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训诫不是行政处罚,训诫主要存在于种类诉讼过程中,目前在行政活动中,这一行为已经不多。立法明确规定了诉讼中的训诫属于强制措施。但是在行政法领域,训诫却并不符合行政强制的特征,因此不属于行政强制。由于训诫并不属于会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因此训诫不是行政法律行为,应当是行政事实行为。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该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该违法行为的;
3、该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
一、其他法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符合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由局长办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及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免予行政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3、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4、有立功表现的;
5、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在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自由裁量的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造成一定后果的;
2、多次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3、六个月内因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被处罚过的;
4、教唆、胁迫、诱骗他人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
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其他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适用上述哪一个处罚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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