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非法占有提包似乎是靠欺骗手段获得的,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实际上是他以欺骗的手段为他秘密窃取提包创造条件,最终取得装有现金的包的手段是乘店主疏忽大意而取得的,空包所起的作用是为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作掩护,使得盗窃行为发生后不会被及时发觉。也就是说当时店主将装有现金的包交与行为人并非店主的本意。因此,窃取行为才是行为人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刘行为人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
“利用迷信活动骗取财物”不能处罚了
利用迷信活动骗取财物不能处罚了
今天据某电视台报道,某地有一家商铺,在其门口赫然打出预测,起名的招牌。记者装做求名人进行暗访,一名50岁上下的妇女称:个人起名300元,公司起名600元,起名当然是对你有好处的啊。当记者问道,你们把招牌挂在门口不怕有关部门查啊,该妇女大言不惭地答道:不怕,我们这又不是封建迷信。她还说,她的师父专为达官贵人算命,当地一所名校的校长还请她师父在老家选了阴宅。事后记者向警方通报了情况,警方称:已经让他们收回招牌,停止该活动。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相关规定,所以没有处罚。
比较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我发现警方说得没错。难道这种行为就真的没有处罚依据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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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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