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条件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及生育医疗费用补贴之女性,须严格遵循如下条件:
首先,拥有本市合法的城镇户籍;
其次,需积极参与并缴纳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再次,身为计划内生育者;
最后,在依照相关法规所设产科及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流产(包含自然流产与人工流产)。
凡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将依据以下期限享有生育生活津贴:
(一)怀孕满七个月(含七个月)后生产的,可享受为期三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怀孕未满七个月而提前分娩的,同样可享受为期三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怀孕满三个月(含三个月)至不足七个月流产的,可享受为期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四)怀孕不足三个月流产或患有子宫外孕的,可享受为期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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