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有没有三个月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在实施逮捕之后,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出两个自然月。若涉及案情纷繁复杂或者羁押期限届满仍无法结案的情况,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从而延长侦查羁押期一个自然月。据此,针对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应设定为总共三个自然月(包含初始的两个自然月的侦查羁押期限以及经过批准得以延长的一个自然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刑事拘留有没有表决权
在中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虽未剥夺公民的选举权,只需其尚未被正式宣布丧失政治权利即可享有此项权利。这是因为,刑事拘留仅在刑事诉讼程序阶段采用,而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工智能还未被判定为触犯刑法的罪犯。本质上说,刑事拘留仅仅是一种强制手段,并非刑事制裁,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并无实际剥夺效力,因此不会对其选举权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严格遵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明确指示,在采取逮捕手段后,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拘禁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完整的自然月份。若遇到案情极其错综复杂或经过两个自然月份的一般期限后仍然未能完成案件审理的特殊情况,则可向上级检察机构提交申述请求,并获得相应审批,进而将侦查拘禁期限延长至另一个完整的自然月份。因此,对于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我们有理由设定为共计三个完整的自然月份(包括启动阶段的两个自然月份的侦查拘禁期限及经审批获准予以延长的一个自然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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