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候审要不要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所载明之法律规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的决定机构应全方位权衡考察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所需的各项因素、被取保候审人所面临的社会危害程度、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涉案行为情节的恶劣程度、可能受到的刑事惩罚的轻重层次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财产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从而最终确定保证金的具体金额。这个条款充分彰显了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交纳保证金的问题,然而,该法条并未明确指出是否还需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因此,是否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必须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执行机构的具体规定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候审由谁监督管理
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管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者乡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与此同时,保证人亦负有监督被取保候审人员的责任,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不得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候审要不要费用”,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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