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后检察院怎样处理
1、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检察院按以下情形处理:
(1)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2)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3)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四)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权利
1、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2、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3、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4、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6、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的,检察院按不同情形处理。例如,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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