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制定统一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面积综合地价的通知》,制定这两个标准的目的是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直接为征地服务。其目的是解决征地工作中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的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实践中,广大被征收人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二者的区别在于“区域综合地价”更科学、更全面,而“统一年产值标准”更基本。通知指出,要制定东部地区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综合地价;在大中城市郊区和中西部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要积极推进该区的综合地价;其他地区无条件的,可以制定统一的年度征地产值标准。由此不难看出,该区的综合地价能更客观、全面地反映土地价值,更具“先进性”,而统一的年产值标准有一定的局限性。《统一年产值指导意见》中提到,集体农用地征收补偿计算适用统一年产值标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计算可参照执行。年产值倍数法显然更适合测算农用地,但当它用于建设用地即建房用地时,必然会导致土地估价偏低。因此,在制定统一的年产值标准时,有一个“高原适度”的原则,即在按现状计算的同时,适当增加土地收益的估值。
当被征收人觉得征地补偿金额较低时,宜注意适用于地方政府的补偿标准依据。也许统一的年产值标准降低了你的报酬。第二,两者之间的联系之一是及时动态调整。要保证计算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必须及时调整。计算参数发生变化,但标准是固定的,这实际上构成了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侵害。因此,《指导意见》指出,统一的年产值标准应设定一个基准时点,一般每三至五年调整一次。征地面积价格应设定相应的基准时点,一般每3-5年更新一次。在实践中,专业的催收律师有时会考虑尝试启动一个程序来审查这些已经建立了很长时间的标准。三是二者的第二个联系,就是要保证“原生活水平不下降,长期生活有保障”。标准的制定无疑是一种新的尝试和改革,因此标准决不能越来越低。因此,《通知》规定,这两个标准的制定要从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补偿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的关系,防止征地补偿不合理在制定公布统一的年度征地价值标准和区域综合地价的基础上,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因此,新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补偿效果,广大专家不妨在实践中观察和评价其效果。第四,农民有听证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制定或者修改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按照职权组织听证。据此,《通知》明确,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认真实地调查、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的意见和建议。所附《指导意见》还规定,制定这两个标准必须依法组织听证。如果被征收人的听证权在实践中得不到保障,可以以不作为为由起诉国土部门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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