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身为监护人因为儿童受到伤害而产生了误工损失,那么他有权要求雇主支付误工费。
然而,误工费的具体金额将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长及收入状况来决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受害人为因就医治疗而承担的各种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误工收入减少,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都应予以赔付。
对于受害人因遭受伤害而致残的,其因日常生活所需增加所承担的必要费用和因此丧失劳动能力所产生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在康复期间、继续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均需予以赔付。
受害人如不幸离世,除了赔偿本条款第一款中所规定的相关费用之外,赔偿责任人还应针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公众为办理丧事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在此基础之上,第二十条更为明确地阐述:
误工费应该根据受侵害者的误工时长及收入状况来确定。
误工时长则应由受害人接诊的医疗机构提供证明加以确认。
如果受害者因伤致残而无法正常工作,误工时长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倘若受害人拥有稳定的收入,误工费就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
但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便可通过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区与受害人从事相似行业或岗位的一般员工在过去三年中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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