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8年12月31日,a企业只完成了第一辆和第二辆车的生产,这反映在“库存产成品”中。第一辆车亏损20万元,第二辆车亏损10万元,第三辆、第四辆车尚未投产。事实上,虽然第一辆车和第二辆车共亏损30万元,但第三辆车和第四辆车预计盈利40万元。从整个销售合同来看,a企业利润总额为10万元,不符合亏损合同的定义。因此,无需计算预计负债。
截至2008年12月31日,第一辆车和第二辆车的成本合计230万元,可变现净值200万元(不含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0万元。在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是损失合同时,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在整个合同上。此时需要考虑学习曲线的影响,即在合同执行之初,由于人员培训、设备磨合等原因,产品的单位成本较高,然后随着工人熟练程度的提高和设备的有效运行,产品的单位成本将逐渐降低。只要合同总价高于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总成本,就不属于亏损合同,不需要计提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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