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因逾期交付房产而产生的违约金,通常约定的比例区间在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一千之间,这种现象比较普遍;而相应的违约金具体金额将会按照商品房的总价值来决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如果并没有受到任何实质性的损失,这并不构成开发商可以免除其应负责任的正当理由。因此,在购买房产之前,对于开发商所承诺的关于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我们都应该严格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进行支付。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开发商遭遇了无法预测或者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如地震、战争等,并且这些事件已经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那么他们就有必要尽快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因逾期交付房屋而承担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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