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没有被人民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被行政拘留的人有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此,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除一人身自由暂时受到限制外,其他公民权利并没有受到限制或者剥夺。也就是说,原来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被拘留人,在执行行政拘留期间,仍然享有这些权利,同时,拘留所应该提供条件,确保被拘留人在被拘留期间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实现。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是什么
《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
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是年满18周岁;
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享有政治权利、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精神病。
二、公民的所有权利有哪些
公民享有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等。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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