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高龄产妇杨女士去香港浸会医院产子,大出血死亡。其丈夫施先生质疑:为什么事故发生20多天后香港卫生署才联络他?昨日,卫生署发言人回复,浸会医院于3月4日向卫生署呈报该事件。3月29日卫生署获悉施先生对医院处理不满后立即联络他。目前卫生署正等候医院的报告和死因裁判庭的结果。
那么内地孕妇在港遭遇医疗事故,怎样寻求官方帮助呢?昨日,香港医管局、卫生署予以答复。
香港医管局发言人说,去年,在香港公立医院出生的婴儿总数为30940个,其中非香港本地孕妇生产的10230个。今年截至2月份,香港公立医院出生婴儿是5050个,其中非本地孕妇生产的是1530个。
2007年2月1日起,香港医院管理局辖下的公立医院采取了一系列产科服务新措施,除确保香港本地孕妇得到适合的产科服务,还希望杜绝一些不经预约、未做产前检查甚至临盆前才到急诊室求诊的危险行为。
香港公立医院设严重事件通报机制,医管局还设有完善的投诉机制。如果病人对公立医院的服务有任何意见,可联系各公立医院的病人联络主任。
私家医院方面,卫生署规定,从2007年2月起实施定点事件监测系统,即私家医院必须在事件发生的24小时内向卫生署通报,并在4星期内就有关事件提交详细报告。
死亡赔偿金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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