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规定什么情况下从重处罚
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从重情节,一种是酌定从重情节。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考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的犯罪情节。刑法把某些犯罪情节并列出来,在具体条款中明确将其规定为从重处罚的依据,乃是因为具有这些情节的犯罪和不具有这些情节的同类犯罪相比危害性更大,且这些情节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属刑法特别强调的必须从重处罚的情形。这是一个法定规则,审判人员必须遵守。综观刑法条文,这些情节共有四类:
第一类,因犯罪的方法、手段、时间等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殊而必须从重处罚,如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刑法第238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刑法第279条),索贿的(刑法第386条),战时犯阻碍军事职务罪的(刑法第426条);
第二类,因犯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均特殊而必须从重处罚,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刑法第238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刑法第361条);
第三类,因犯罪对象特殊而必须从重处罚,如滥伐、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地的(刑法第345条),挪用救灾等特定款物的(刑法第384条);
第四类,因系牵连犯、结合犯等具有数个罪行状态,但又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如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刑法第171条),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刑法第253条)。
大部分犯罪情节,除定罪情节较为普遍一致外,量刑情节因案而异,不宜也难以由法律作明文规定,而应由审判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这就是犯罪情节中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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