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侵权责任是指机动车处于行驶状态时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机动车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机动车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机动车必须处于在道路上行驶的状态。所说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是非机动车的对称,所说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所说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机动车必须处于在道路行驶的状态下致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才发生机动车侵权责任的问题。停放在某处的机动车致人损害,如车上物件掉落或车本身自燃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不为机动车侵权责任,而为物件责任。自行车、马车在行驶过程中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为一般侵权责任,不为机动车侵权责任。
(2)必须有损害发生。机动车侵权责任的损害后果,可以是财产损害,也可以是人身损害。
(3)损害后果与行驶的机动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般而言,受害人应当证明损害后果是由于行驶中的机动车造成的。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侵权责任应由机动车的保有人承担。所说保有人为自己使用机动车并获得利益的人,一般情况下,个人所有的机动车,其保有人就是使用者本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机动车,其保有人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于盗用他人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的批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批复,由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保留汽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实务中的做法,对于出租、出借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与承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向受害人赔偿后,可以向承租人、借用人追偿。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送交修理、委托保管或者出质期间,承修人、保管人或者质权人擅自使用机动车致人损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或者质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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