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一直以来广为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针对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解释共4条,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这个仅有4条的司法解释,主要目的只有一个,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程新文表示,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2、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最高法还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妻子借款丈夫承诺连带责任有效吗
1、妻子借款丈夫承诺连带责任有效。
2、女方借款后男方事后追认,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男方对债务有清偿的责任。
3、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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