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欣诈骗案
时间:2023-06-11 09:34:41 1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丰刑初字第0006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欣,男,1981年3月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朝阳庵甲11楼2-211号。因本案于2006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高升,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6)第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欣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欣及其辩护人董高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5月21日,被告人杨欣在本市海淀区定慧寺“好味道”餐厅内,谎称将建设部更换空调工程承包给被害人程五九,以此骗取被害人程五九人民币5000元。

2004年5月23日,被告人杨欣伙同彭国桢(已判刑)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鑫兴西单商场夜市门前,以建设部更换空调为由,冒充建设部基建处副处长王继成,诈骗被害人程五九人民币18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欣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五九的陈述;证人彭国桢、程根苗、杨世良、孔建德、王磊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欣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欣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杨欣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19日起至2007年8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已经追缴的被告人杨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三千八百五十四元,退赔被害人程五九。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肖江峰

二○○七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孟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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