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案件,需要将起诉书、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给被告人。如果收件人本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话,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事由,即认为已经送达。
刑事案件有传票吗
刑事案件有传票。广义的包括开庭传票和传唤证、拘传证等。开庭传票是传唤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的一种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刑事案件,在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对于没有被逮捕、拘留的被告人,接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司法机关可根据案件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全文6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