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包办、买卖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胁迫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婚姻,并且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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