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体现为:(1)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3)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
在功能、性质上,《行政强制法》更多的表现为权力制约法与权利保护法
《行政强制法》既规范、约束作为公权力的行政强制权,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兼顾了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既有对行政强制权的规范、约束,又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从不同的角度上来看,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行政性法律,非民商法、刑法,也是是一部行政程序法,还是为非基本法律等等。不同的角度上看,行政强制法可以是不同的法律。
《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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