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和保险部第十七号令《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一般包括具有下列条件的职工:一是有过伤或者受过伤的事实,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
三是有相关的医学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这里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各种形式和不同期间为对象在工伤认定方面,要把握以下几点:
(1)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受理
(2)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其从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符合受理条件的,(三)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造成童工伤亡的,这些职工和童工无需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将直接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处理,(二)劳动者死亡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负伤的;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并因事故受伤;(四)因执行职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暴力和其他意外伤害的;(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者因事故下落不明的;(六)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向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的证明;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48小时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抢救无效死亡的;(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九)曾在军队服役,因战争、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医疗机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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