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缴纳的有失业保险,在换单位后需要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未办理转移的会出现失业保险断缴的情况,影响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累计年限。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二是转移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待遇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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